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阻碍行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阻碍行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