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第五十四条有效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开采、采补平衡的原则,符合规划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开采总量的要求,调整井点布局和控制取水量。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封闭并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