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开采、采补平衡的原则,符合规划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开采总量的要求,调整井点布局和控制取水量。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封闭并予以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