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纳入全域治水工作:(一)防洪、排涝、供水、生态补水工程建设;(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和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三)黑臭水体整治;(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养殖污染治理;(六)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和节水措施推广;(七)水文化传承弘扬;(八)与治水相关的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九)其他治水工作。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