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环保生态流域补偿资金,对闽江(福州段)、大樟溪、敖江流域上游负有保护责任的晋安区、闽侯县、闽清县、永泰县、罗源县、连江县予以资金补助,保障水环境和水质提升。前款所列流域上下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等方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