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水网建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网建设规划,建立具备水资源优化配置、流域防洪减灾、水生态保护修复等功能的水网体系。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