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第二章 水灾害防治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以下阻碍行洪的活动:(一)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以及高秆作物;(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三)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四)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