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以下阻碍行洪的活动:

(一)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以及高秆作物;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三)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