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防汛防台风预警等级和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相应的措施:

(一)关闭城市公园、旅游景区;

(二)关闭机场、高速公路、码头、渡口、跨海大桥,实行区域交通管制;

(三)停止临海临港工程作业;

(四)取消室外大型活动。

启动防台风、暴雨Ⅰ级应急响应时,除可以采取前款所列应急响应措施外,还可以采取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等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