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土地监察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负责赔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