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被监察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监察人员的违法、不当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