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机关)的效能建设,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