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减少固体废物产生。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新工艺、新技术,指导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固体废物污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