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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沿海陆域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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