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第四十三条有效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或者疑似危险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排资金,采取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环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