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和危险废物产生数量、种类等特点,科学评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需求和能力,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相邻设区的市之间可以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区域统筹合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