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与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构建循环经济产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转运场所、设施,加大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的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示范推广等,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转运场所、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