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