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招投标中,招标文件不得含有排斥首台(套)技术装备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设置技术参数。对于已经获评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自评定之日起两年内,视同已具备市场占有率和应用业绩。

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原则上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