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将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工作纳入制造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的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首台(套)技术装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统筹协调、评定指导、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