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专门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专门委员会非驻会成员应当处理好专门委员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非驻会成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依法履行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对其出席会议、开展调查研究、参与立法和监督等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