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出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应当提前通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同时发送有关会议材料。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