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六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立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与本委员会相关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的建议;(二)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以及其他与本委员会相关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提前参与指导有关方面组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三)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在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开展立法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四)完成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立法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