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立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与本委员会相关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的建议;

(二)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以及其他与本委员会相关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提前参与指导有关方面组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在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开展立法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

(四)完成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立法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