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