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部门及其职责范围,由市、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规定研究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其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