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职责边界清单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