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建立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协同治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