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其正常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并对监督管理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依法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