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制度,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情况进行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