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