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