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在不放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不降低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有关许可的具体审核工作委托区(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已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继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未依法明确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