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安全生产权责清单中应当明确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

对新兴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业务相近、业态相似的原则,由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承担。职责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研究提出职责分工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