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参加应急演练,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通过心理疏导、思想教育、安排休假、调整岗位或者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关怀,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