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