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对接到的举报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