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健全财政性科技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改进财政性科技资金的使用方式,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性科技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