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融入国家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建立健全与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中央部属高等学校、中央直属企业等的合作机制,争取国家更多科学技术创新资源在本省布局。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深入推进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科技合作,支持各类科技创新要素集聚和互动,推动重大科研项目联合实施、研究开发平台共建、科技成果普惠共享。

支持与沿黄河其他省、自治区科技创新合作和融合互动发展,围绕生态环保、清洁能源、先进制造、现代农业等领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推动创新资源双向流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