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八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为国家、本省发展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依法制定章程,明确职责定位,完善治理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任务,提升科技创新体系化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经费和科研条件保障等方面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发展,按照规定保障其机构设置、人才招聘、职称评聘、内部薪酬分配、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