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基金扩大规模。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者参与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