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税收优惠等政策,指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优化税费办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