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并对外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共媒体等媒介以及在收费场所公开所执收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征收程序以及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对中小微企业不得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严禁行业组织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