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三条有效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