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三十八条有效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在处分抵押财产后十五日内,应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