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