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十一条有效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