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拍卖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投者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不计利息),参加竞投。

(三)拍卖主持人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拍卖文书规定的程序主持拍卖活动,当场宣布竞投得主,并向其他竞投者退还拍卖保证金。

(四)竞投得主应按拍卖文书规定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给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十的定金。保证金可抵充定金。土地使用者不能按拍卖文书规定给付定金的,视为违约。土地使用者在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拍卖活动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