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有非法取得的财物或者违禁物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退还原主或者予以没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