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省设区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

其他有条件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公安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