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省设区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其他有条件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公安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