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矿山安全监督工作。

矿山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安全生产。

上级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对下级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