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未规定由管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部门颁发矿长资格证书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长及主管安全、生产、技术的副矿长进行安全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能力的,发给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再发矿长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