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十二条有效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不得投入生产。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